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