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