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

(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

(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前款第二项挖坡、挖沟、取石、取土造成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破坏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项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达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