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