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