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