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