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