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