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