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