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有效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境内外开展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化推广、参访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