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国际中医药交流与技术培训基地,支持举办中医药健康产业博览会、开展国际中医药培训和科研合作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