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