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