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一节 中药产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药生产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动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现代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