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第三十条有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但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