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与居民签订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健康状态辨识评估与干预、咨询指导、养生保健、疾病诊疗和康复等中医药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