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配备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