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九条有效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非医疗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