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