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四条有效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标准。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