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