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三条有效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