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