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