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

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