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