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公共管理机构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并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其认定标准,包括列入和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