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七十七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并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其认定标准,包括列入和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