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七十六条有效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于下列范围:(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