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七十五条有效在本市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