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七十四条有效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主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根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