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六十八条有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