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