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六十九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据、事由和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