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六十六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二)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有关联性;(三)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