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

(二)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有关联性;

(三)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