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二节 信用承诺第六十一条有效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承诺事项名称、内容、办理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核查的权力、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必要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