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二节 信用承诺第六十二条有效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后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