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二节 信用承诺第五十九条有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办理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