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办理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