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专项评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