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共信用专项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