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对其信用信息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处理、信用监管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信用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标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