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第四十四条有效查询自身信用状况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信用状况的,应当获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