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等制度,并为信用主体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提出信用信息异议等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开展信用评价的,还应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