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