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方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和存储其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