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方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和存储其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