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归集来源和渠道、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保存期限和更新频次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