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已经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或者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不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