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