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则,不得将与信用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信用服务机构对外提供信用评价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