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处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外,应当征得其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