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第二十九条有效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校准规范或者其他标准进行。国家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出具校准报告。校准报告不得使用虚假或者无效认证认可标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