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器具或者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不得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范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