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检定机构应当与用户协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